逃城 (申命記 4:41-43,申命記19:2-13,民數記 35:11-32,約書亞記 20:1-9)

逃城 (申命記 4:41-43,申命記19:2-13,民數記 35:11-32,約書亞記 20:1-9)

當約書亞按照上帝旨意,為12支派分地為業的時候,設立了48座城給利未支派,其中的6座城是逃城。約但河東有3座逃城(哥蘭、基列拉末、比悉),約但河西有3座逃城 (基低斯、示劍、希伯侖 (基列亞巴))。

利未人的48座城,其中紅點標註的城市為逃城 (共六個)


當時的以色列民族,沒有警察,也沒有監獄,設立逃城的功用是,保障那些過失殺人的犯人。

由於古代以色列人的律法是「以牙還牙,以眼還眼」,因此如果有人殺了人,被害人的家屬便有權利把他殺了,因為一命償一命是被允許的。然而有些犯人不是故意殺人,因此可以跑到逃城裡去,在沿途中會有標誌指向逃城的方向。所以當有犯人必須逃命,躲避被害人家屬的追殺時,他就會跑到逃城去,只要一進入逃城,對方就不能殺他了,如果對方殺他,那麼他必須付上代價,但犯人在逃城之外被殺是合法的。

當犯人逃到逃城,經長老調查確認是無心之過,是不小心殺死了人,就可以住在逃城,受到保護,被害人家屬就不可以對犯人怎樣了。從此犯人不得離開逃城,自己必須做工養活自己,這種狀況相當於軟禁,直到當屆的大祭司卸任時,那位犯人就可以離開逃城,回到自己的家鄉,重獲自由了。

這種法律措施,在西元前1400年前的當時,不僅可以防止冤枉人的事情,也給人贖罪的機會,能重新開始新的人生。
逃城 (申命記 4:41-43,申命記19:2-13,民數記 35:11-32,約書亞記 20:1-9) 逃城 (申命記 4:41-43,申命記19:2-13,民數記 35:11-32,約書亞記 20:1-9) Reviewed by 小呆羊 on 凌晨12:00 Rating: 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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